随州市政府  随州市人大           特别推荐:在线访谈

设为首页  中文繁体

 首页 |新闻 |随州 |国内 |国际 |产经 |科技 |教育 |理论 |文艺 |社会 |文娱 |体育 |旅游 |读书 |健康 |美食 |军事 |图片 |专题 | 投诉举报
 走进随州 |曾都 |广水 |开发区 |大洪山 |政务 |城建 |招商 |电子 |汽车 |医药 |风机纺织 |绿色食品 |收藏 |房产 |购物 |理财 |家政 |论坛 
首页 >> 区(市)县 >> 曾都 >> 招商引资
曾都区鼓励各类投资的若干规定
 时间: 2007-02-03 来源: 【 随州日报社】
字体: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在我区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品牌、技术等方式投资,在本区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区投资的固定资产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1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均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项目建设用地,由投资所在地政府依照规划,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等手续,出让给投资商使用。
        第五条  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偿。
        第六条  引进项目从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地方税收的新增贡献额前3年全额返还,第4-6年返还50%。
        第七条  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区政府及项目引进地政府采取"一企一议"的方法,给予征地费用总额一定比例的优惠。
        第八条  引进对完善城镇功能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城建项目或大型物流项目,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后,可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给予优惠。
        第九条  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的高涵税企业,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可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建设期间所涉及的区级行政性规费予以减免;并协调区内中介组织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可委托区行政服务中心代理,实行承诺代理制。区级具有审批权的项目,可委托区行政服务中心免费代理,所有手续在企业申报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二条  政法部门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服务环境。公安部门对企业挂牌保护,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保护范围,落实责任民警,搞好治安服务,确保客商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必要的保护、照顾和便利。司法机关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务,依法受理各类案件。
        第十三条  实行"安静生产日"制度和准检证制度。每月1至25日,除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其它时间的检查,必须提前向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申报,领取《准检证》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尊重外商的工作、文化和生活习惯。凡外来投资者,其用电、用水及家属、子女在教育、就业、购置物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本人或家属愿在本地落户的,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投资者的子女可以择校就学。投资者购置供本人居住的住宅,免收行政性规费。
        第十五条  对企业引进的各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免费进行人事代理服务。根据本人申请,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企业聘用的外地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本地人员平等对待。
        第十六条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环保、交通、国土、质监、商务、国税、地税等部门对企业公开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承诺的事项未达到承诺的标准、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对重点建设项目,成立项目建设领导专班,确定一名区"四大家"领导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对引进项目发挥主要作用的引资人或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内资一个年度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6‰的一次性奖励。引进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一美元奖励五分人民币(主要用于补贴有关引资费用和奖励有关单位、人员)。属区政府奖励的项目,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核实后,报区政府审批(不重复计奖)。
        第十九条  介绍无偿赠与的,按到帐资金或物品价值的1%-5%给予奖励。奖励由受益方用赠款(物)以外的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本规定优惠政策中涉及财政资金的,按区、镇(办事处)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引进的企业按区政府原出台的优惠政策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引进的企业,按本规定执行。此前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鼓励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站内搜索:

评论】【发送给朋友 】【打印】【关闭该页

随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随州新闻网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版权均属随州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随州日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本网独家使用,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协议许可,不得从本网转载使用,违者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网联系。

 新闻精粹

 

 新闻图片赏析

 相关内容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随州日报社 | 法律顾问 | 友情链接 | 技术支持:北京高术

新闻热线:3328222   广告、服务热线 3319535   传真:3327646
本站由随州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本站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Produced By CMS 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 publishdate:2007/12/13 10: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