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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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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7-02-06 |
来源: 【
随州日报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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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广水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客商,系指来自国外的投资者、华侨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来自市外的国内投资者;广水籍外出回归投资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引进企业,系指由外来客商投资,在本市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生产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并申领了《广水市引进企业证书》的企业。包括国外、港澳台地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的外资企业;市外客商投资企业;广水籍外出回归人士开办的企业。 第四条 外来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方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条款。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五条 外来客商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外来客商新建项目或扩建项目,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除上交国家、省以及政策规定的专项费用外,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50%-100%优惠。 第七条 本市企业被外来客商收购、兼并,其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该企业土地出让金本级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用于安置职工。 第八条 开发矿山,从投资之日起,前3年收取的采矿权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2年开始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第九条 外来客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征购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每亩控制在1.5万元以内,超过部分由受益财政弥补。 第三章 收益调节 第十条 境外客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三年内,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生产性项目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 第十二条 引进企业生产经营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一次核定全年交费标准,由引进企业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缴纳。对在"工业走廊"落户的生产性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税外无费"的管理方式,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著名品牌企业、外贸出口企业、风机行业企业等,经市政府专题研究,可以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可给予投资者40万元至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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