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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 政府对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时间: 2007-02-03 来源: 【 随州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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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凭信用担保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及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再申请贷款1次,两次贷款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
要保持一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其中,市直保持在500万元以上,区、市保持在100万元以上。
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时,要优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拿出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各区、市都要选择不少于2个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地方,由当地政府支持建立再就业基地,相对集中地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摘自《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随政发[200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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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CMS 内容管理系统 内容管理专家 publishdate:2007/10/21 14: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