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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矿难宣判5名被告人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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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2007-12-23 |
来源: 【
荆楚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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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12月22日电 12月22日,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对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金光、强华、李志恒、姜恒本、张树新三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 200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为煤尘爆炸事故,属责任事故。 12月15日、16日,新兴区法院对七台河“11·27”矿难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情况,经评议,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5名被告人先行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金光作为矿长,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副矿长强华、李志恒,总工程师姜恒本,煤质科科长张树新等4名被告人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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