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随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曾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随州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随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逐步形成 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城管工作机制。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驻随单位、居民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衽市城建城管部门统一管理,市政府成立“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与市城市建设监察管理支队合署办公,组建专业管理队伍。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城区内临街房屋的产权所有者是“门前三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干道以临街建筑立面至人行道路沿石,小街小巷以临街建筑立面至道路中心线为其“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区。
第五条 “门前三包”管理内容:
(一)包卫生。责任区内地面洁净,无纸屑、果皮、烟头等废弃物,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围墙、牌匾、灯饰、橱窗等保持完好整洁,无破损、污秽、乱贴乱画。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泼乱倒等行为。
(二)包秩序。责任区内无流动摊点,无出门出店占道经营和作业,无乱搭乱建,无乱牵乱挂,无超标噪音及有碍市容的其它行为。 临街停放的各类车辆在划定的停车区规范停放。
(三)包绿化。负责树木花草的管护,因地制宜植树、栽花、种草。
第六条 下列不属于“门前三包”的范围,按照谁负责、谁管理和推批准、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清扫保洁的街道、地段。
(二)市风景园林管理处负责绿化的地区。
(三)有关单位批准的临时施工占道。
第七条 城区内各临街单位和居民户必须将“门前三包”工作委托给市“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实施统一管理,并与其签订门前三包委托管理协议书。
第八条 “门前三包”统一管理实行市场化有偿服务。各临街责任单位和居民户按临街长度每米每月5元的标准向市“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交纳托管费(不含门门前卫生劳务费)。市“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承担委托责任。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各社区居委会一律停止收取“门前三包”托管费。
第九条 市“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接受委托后,应根据路段管理难易程度,按每200米至500米配备1名“门前三包”管理员。
第十条 “门前三包”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奖惩的办法管理。“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前三包”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严格实行奖惩。
第十一条 市城管监察、环卫、风景园林等有关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密切配合、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效率,对下列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据《湖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除制外,并处以5-1000元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蒂、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
(四)在树木上乱拴、扰挂、乱钉;
(五)车辆乱停乱靠;
(六)出门出窗经营、占道摆摊设点、露天支锅立灶、占道修理加工、沿街流动叫卖;
(七)在树木、墙壁、建筑物上乱由乱画;
(八)乱搭乱盖、乱堆乱放。
第十二条 市“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负责“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检查。对“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落实较差的责任单位,通报批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到期仍未整改的单位实行罚款,第一次罚200元,第二次罚300元,第三次罚500元。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管理员履行职责时遭到侮辱、殴打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